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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

  

政策速递 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

  2025年6月26日,《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的通知》(铜府办发〔2025〕22号)公开发布,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建立残疾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球盟会开会议,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当年本级留存部分中划转不低于5%的比例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村(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减少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医疗卫生机构对患有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建档立卡,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铜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铜府发〔2019〕11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精准康复制度,积极争取项目支持,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包括支持性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

  第十二条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制义务教育;逐步实现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残疾儿童。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招生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为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各区(县)可以设立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在普通学校合理设置特殊教育班。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5倍以上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做好建档立卡,为接受各类教育的残疾人给予资助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用人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1.5%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更加注重向残疾人就业倾斜。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减免培训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取得经营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

  第三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以上场所由政府投资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费或者免收费用。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二条 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残疾人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家庭水费、电视收视费按50%以上比例优惠。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月优惠10度免费用电(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通过电网企业在每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免费电量电费)。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持有效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按月发放护理补贴,并建立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七条 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项目实施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视其残疾程度采取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住房租金。

  第三十八条 新建设施缺少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第四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有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项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学习驾驶技术、申领换发驾驶证、车辆检验等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鼓励残评机构为残疾人等级鉴定减免残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残疾人。

  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