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成年孤儿自强自立、融入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衢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在毕业(含退学等不再就读的)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在退役后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弃婴捡拾地安置”的原则。孤儿成年后,根据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由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二)“送养地安置”的原则。没有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的孤儿成年后,由委托市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一)社会化安置。指成年孤儿从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后,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牵头,进行社会安置。市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成年孤儿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联合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适应性培训和1次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孤儿掌握基本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所需技术技能,成年孤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社会化安置。
(二)集中供养。指成年孤儿纳入特困人员管理,安置到集中供养机构的安置方式。成年孤儿经评估后,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或者社会化安置后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转集中供养机构安置,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其户口可一并迁移。
(一)开展评估。市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球盟会官方网站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在部队服役的孤儿,待其退役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由市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实施。
(二)制定安置方案。市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会同安置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于孤儿年满18周岁前一个月内完成;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2个月内完成安置方案;年满18周岁后在部队服役的孤儿,待其退役后2个月内完成安置方案。
(三)部门审批。安置方案完成后一个月内,市儿童福利机构会同安置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孤儿安置申请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日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衢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表》(含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申请、成年孤儿申报前2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专业评估意见)或《衢州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机构安置申请表》(含特困人员认定情况等);
(四)办理移交。市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市民政部门批复意见,做好孤儿成年后移交工作。
1.办理离院手续。市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市民政部门批复意见主动为安置对象办理离院手续,与安置对象签订离院确认书,将安置对象移交至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安置或集中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将安置对象的成长档案资料以及个人财物一并移交,交接手续及相关材料各自留存留档。
2.办理户口迁移。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安置对象将其户口迁入公共租赁住房住址或就业单位、社区、集中供养机构集体户。
3.完成档案整理。市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档案和儿童档案,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浙里护苗系统中完成更新操作。
1.生活保障。民政部门统筹协调落实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及时对接相关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孤儿情况,对机构安置的,符合条件的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社会化安置的,实行3年适应期制,适应期从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之日起算。适应期内,成年孤儿有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经医院诊断,由安置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困人员认定,符合特困人员认定的,可转相关集中供养机构安置。3年适应期内,安置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进行重新安置。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2.经费保障。对于社会化安置的机构成年孤儿,适应期内,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为成年孤儿购置、配备家具、家电、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所需费用由安置地县级财政解决。
3.医疗保障。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参保或医疗救助条件的成年孤儿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4.住房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5.就业保障。民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在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结合公共服务需求(如养老服务、社区便民等),定向开发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将其列入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安置对象中的就业困难残疾人。
6.退役后安置。安置对象参军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7.跟踪帮扶。安置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成年孤儿社区帮扶和跟进工作、市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社会化安置成年孤儿定期开展个案服务,解决成年孤儿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方面问题,也可以引导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对成年孤儿关心关爱,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成年孤儿安置是孤儿保障的关键环节。各相关部门须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及时解决安置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安置到位,防止因安置不当导致孤儿生活无着。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需联合财政、住建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并视情采取缓拨、停拨、追回补助资金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变化,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
衢市民〔2026〕34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